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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識和安全警示
- 發布時間:2024-05-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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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1)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從事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堆放物品、開挖渠溝、打井、取土等活動;
(2)向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有毒有害物質;
(3)將化糞池或者污水井(池)直接穿過、浸沒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4)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5)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6)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種植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樹木;
(7)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啟閉供水閥門;
(8)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2、禁止下列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接管抽水的;
(2)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閥門取水的;
(3)繞越結算水表取水的;
(4)拆除、偽造、開啟結算水表防盜裝置取水的;
(5)致使結算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的;
(6)隱瞞或者改變用水類別的;
(7)其他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的。
3、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城市供水單位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具體補救措施由建設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遷移、改建費用和補償事項。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因挖掘、強夯、打樁、爆破、頂進等施工作業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設施保護協議。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火栓。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發現破壞、挪用、妨害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停用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舉報。